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具体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按照职责开展项目总监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按照职责开展项目总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职责开展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总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如已退休则需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八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授权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九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后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代表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总监需委派总监代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且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总监代表的具体情况和总监授权的具体职责。
第十条 项目总监个人不得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交接;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继续使用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理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在职项目总监的有关资料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项目总监工作单位调动或者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对信用平台的信息进行变更,确保项目总监信息准确。本地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信息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外地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信息由市建管站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平台将自动予以锁定。监理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平台方可解锁。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总监市场活动情况实施加锁制度,锁定状态主要有:投标入围加锁、中标加锁、暂停投标资格加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到期加锁等,处于锁定状态的项目总监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项目总监在职证明。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开标时锁定项目总监;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在入围后锁定项目总监。
中标后中标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并录入信用平台。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招标办办理确认,并录入信用平台。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从项目中标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确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
(一)项目总监长期缺岗和缺位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二)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四)项目总监年满六十五周岁的;
(五)项目总监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监理企业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第十八条 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项目总监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监理企业应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证明、更换原因证明材料、原项目总监和更换后项目总监任职文件、授权书、承诺书等材料到相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总监变更登记,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监理缺位状况。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监理企业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总监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要求,切实履行项目总监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总监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总监代表到岗履行监理合同已明确的总监授权范围内的职责视为总监到岗履职。总监代表未履行受项目总监委托的相应职责的,视为项目总监未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项目总监到岗率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留存现场供监管部门检查。同时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及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总监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总监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联动信用管理。凡项目总监因未履行监理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监理企业应同步予以扣减。
第二十四条 因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原因(除身体原因外)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的要纳入杭州市建设信用评价,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平台,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同时废止。